建设工程在施工完毕后,需要进行验收然后投入使用,在投入使用的过程中,可能会就工程发现多种维修方面的问题,实践中发包方也很有可能依据此种情况表示工程款不能全额支付。但在法律中,如果建设施工合同中没有就维修问题和工程款扣减支付进行明确约定,施工方完全可以拒绝发包方这种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本文以北京市一中院(2022)京01民终7017号案例为例,讲一讲如果工程后续有维修问题,怎么支付工程款。
2019年10月17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由B公司负责施工A公司名下的某项工程,工程清单价格约311万元。同时双方约定竣工验收单之日起1年内,B公司负责该工程的全免费保修。
2020年8月9日,A、B公司最终确定结算金额为370万元。已支付155.6万元,剩余未支付金额为214.4万元,2020年8月30日之前全部结清。
但随后A公司主张B公司装修施工的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其多次催促B公司维修,B公司均拒绝维修,致其花费126500元进行维修,所以认为B公司不遵守合同约定履行维修义务,A公司有权扣减、迟延支付工程款,同时A公司还要求对涉案工程质量及维修损失进行鉴定。
但一二审的法院对A公司的主张都没有认可,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第一,涉案工程已经交付,且双方进行了验收结算,在结算过程中A公司并未对质量提出异议。第二,A公司已经实际使用了涉案工程,无法确认维修问题到底属于施工质量问题还是使用不当造成。
所以,一二审法院最后判决A公司按期足额支付工程款给B公司。
本案给施工方的启示,是在施工过程中要明确自己对发包方作出了哪些承诺,这些承诺对工程款结算的影响是什么。根据《民法典》第788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内容并不包括“工程维修”,所以完成了工程建设就可以要求发包人支付价款,如果没有尽到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可以用支付违约金的方式进行赔偿,也可以承诺未来实际履行。
给发包方的启示,是一定要做好工程的验收,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就需要及时提出来。本案中法院表示,认定工程建设实际完成,主要标准就是工程验收,并且验收过程中发包方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之后工程也实际交付了使用,那么就认定为涉案工程实际上已经完成,后续的维修不足以妨碍工程的实际使用,也无法判断到底是施工方的施工质量有问题还是使用人自己在使用中制造出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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