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环境网
2月1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官网公布《广东省洗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立健全打击非法洗砂洗泥长效监管机制,依法查处非法洗砂行为,促进洗砂行业健康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维护行洪和航道安全。《办法》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
洗砂,是指对海砂、山砂、淤泥、建筑垃圾等通过冲洗、浸泡、过滤、淡化等措施生产建设用砂的行为。记者了解到,2021年,广东省珠三角部分水域存在非法泡洗海砂山砂问题被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曝光。
《办法》首先明确禁止在出海水道与河道水域从事洗砂,包括冲洗、浸泡、过滤、淡化海砂等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活动。其中,出海水道指河道与海洋交汇的区域,河道水域指河流、湖泊、水库库区、人工水道等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
针对中央环保督察指出“协同不力影响整治效果”的问题,《办法》提出实行联合执法,重拳震慑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海事、船舶检验等部门应当履行洗砂管理相关工作职责。各部门要依法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非法洗砂相关行为,按要求进行案件移送、执法协助,达到形成合力、联合整治的效果。同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依据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原则,《办法》提出促进和规范陆上洗砂行业发展,有效保障建筑市场砂石需求。陆地洗砂场所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并符合行洪、输水、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同时,应按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按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另外,陆地洗砂场所应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建立洗砂工作台账,对所生产的建设用砂应进行检测,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办法》还指出了在出海水道与河道水域洗砂可能涉及的违法行为,以及相对应的执法部门、执法依据。例如,涉及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等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涉及向水体倾倒妨碍行洪的垃圾、渣土,或者非法弃置砂石、淤泥等行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等。
陆地洗砂场所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未依法取得取水许可、未依法落实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措施、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将由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办法》同时强调,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海洋综合执法、海事、船舶检验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洗砂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