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记者调查 | 一洗砂厂污染严重,监管缺失?
(本文转自中国民生新闻网,具体情况请以后续官方通报为准)
据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苗山镇杨家嘴村居民反映,称其村南侧有一家洗砂场存在不同程度环境污染现象,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不同程度影响。接到反映后,调查员于3月30日到达现场,并对群众讲述的问题进行核实。
按照举报人反映的信息,调查员来到莱芜区苗山镇杨家嘴村,经过一段颠簸路段后砂场映入眼帘。调查员通过航拍设备发现露天洗砂设备一台,洗砂污水渗坑三处和裸露的砂石料。
对现场初步了解后,调查员致电苗山镇政府,但未接到任何回复。次日调查员来到苗山镇政府,见到了一位分管环保的领导。该领导称该洗砂场名为杨家嘴砂场,有环保手续并且做了防尘。待调查员把现场照片放到面前并问到露天洗砂设备有没有手续时,该领导闭口不语。
洗砂污水未经环保设备处理直接排入无防渗措施的渗水池,渗入地下严重污染地下水。企业可谓毫无环保意识,职能部门监管形同虚设,造成一系列的环境污染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砂石料露天堆放极易产生扬尘,企业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未覆盖,无喷淋等防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
砂石料无覆盖,生产区域无雾炮、洒水车等降尘措施,如此明显的违规行为难道就没有人制止?当地职能部门对此又做了哪些具体工作,采取了什么具体监管措施?对于莱芜区苗山镇杨家嘴砂场环境污染问题,调查员将持续关注。
责编 | 刘钗 · 审核 | 张朋
来源:中国民生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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